We晕晕 发表于 2009-12-9 13:27:17

无锡一开发商贬损竞争对手被判赔8万元且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无锡市某相邻地段各自开发建设别墅楼盘。2009年2月,原告公司人员发现被告楼盘销售中心制作的商业广告刊物上,有“某某(指原告开发的楼盘)的冰点与某某(指被告开发的楼盘)的沸点”,以及“某某纯独立别墅社区(指原告开发的楼盘)最终由于品质较平庸,成交惨淡”等内容的表述,认为其涉嫌诋毁,于是诉诸法庭。
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在本地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调查费用14000余元和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则辩称,楼盘刊物上表述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虽个别用词欠妥,但不构成捏造事实及严重诋毁,且已多次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一些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以双方企业性质、开发地段及商品类型等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刊物中,针对相邻的同行业竞争者,采用主观判断较明显的贬义文字直接贬低原告的别墅产品,并在售楼现场直接发放,使潜在的别墅购买客户对原告别墅产品的品质、声誉产生怀疑和动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属对原告商品声誉的贬损,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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