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2:04:50

法庭外也能旁听

<P align=center>此案在当地广受关注,图为在法庭外参加旁听的群众。

<P align=center>图为此案四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P align=left>    广西一妇女为泄私愤酿成九死四伤的特大爆炸案,今日,此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重大,百色市中级法院院长赵建华亲自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百色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腾出庭支持公诉。100多名受害者家属及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

<P align=left>  这是刊登在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12日四版的一幅图片和说明,题目叫《不能生育闹离婚 为泄私愤炸死人 广西乐业县特大爆炸案一审开庭》。

<P align=left>  这就让我不明白,在法庭外也能参加旁听?  什么叫法律上的旁听?我查了半天词典,也没找到合理的解释。但我作为一名法官,一般当事人旁听都是到法庭上的。  当然,具体到本案中,民事诉讼原告人较多,而且可能有记者等,囿于当前法院审判场所不足的实际,可能确实容纳不下如此众多的旁听群众。  怎么办?我记得有部电影(可惜忘了名字),里面有个法官,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就搞了个喇叭,满足了旁听群众的愿望,当然他主要是为了普法。就我看来,这种方法也算旁听,毕竟是在现场。  可惜,我百度了无数个“乐业+爆炸”,都没有找到关于这一点的说明。  是不是群众在法院门外打听消息?因为从图二看有人在座着,而图片一的群众则在警戒线外,那样的话就不是旁听。  当然,这还只是个小问题。  我们知道这是个大案,爆炸九死四伤,肯定有人人头落地。这让我又想起了石家庄的靳如超案。  靳案审判结果是:被告人靳如超为泄私愤,持刀行凶并致死人命,又以极其残忍的手段,连续在4处居民楼、院内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且系累犯。对靳如超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取私利,非法制造、出售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为谋取私利,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非法制造及出售爆炸物数量巨大,其中向靳如超出售的爆炸物被其用于实施犯罪,并且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分别判处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靳死有余辜,但制造、出售、买卖爆炸物的人也判处了死刑似乎就有些偏重。其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罪和量刑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个人理解可能和上述案件有关,我个人认为似乎最高法院对上述判决结果也不太支持。据市井消息说该案社会效果也不太好。  再说个问题,靳案2001年3月16日案发,逃亡179个小时后被抓获,4月17日一审宣判,4月30日被枪决。我们的法律难道就不容忍这个恶人多活几天吗?难道他在监狱里还能危害社会?  须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时间比这要长得多,慢功出细活,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乐业案3月11日案发,5月11日开审,但愿我们不让靳案的审判高效率重演。  可能结果一样,但过程和法律的实施是大不一样的。  但愿我的祈盼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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