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
件审判规程(暂行规定)》,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将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作为优先考虑因素。据介绍,在诉讼中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被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意愿,父母、其他监护人的一贯表现、品行,有无刑事污点、吸毒、酗酒、虐待子女等不良行为,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共同生活人的关系和感情状况,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等。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院长郭瑞介绍,为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机制,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作为指导原则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未来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将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过去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等民事官司中,诉讼主体是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未成年的子女由于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传统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往往忽视未成年人自身的意见。
根据规程,法院还将对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和感受的案件,或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材料难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弊作出判断的案件,委托有关未成年人维权机构完成访视报告,并将其作为法官裁决参考资料。“访视报告是法院了解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和福利状况的书面材料。”重庆沙坪坝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杨飞雪说,该报告的制作参考了《法国民法典》关于社会调查方法的规定以及台湾“民法”关于其他主管机关或福利机构访视等规定。
此外,法院将在留守儿童、残疾少年、“问题少年”等,或父母残疾、有恶习或刑事污点等未成年人案件审结后,在委托未成年人维权机构或由法院专职考察员定期考察其生活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进行社会延伸观护。(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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