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道场起死回生 北京首例破产案重整成功
道场的出资人中粮集团而言,这一年却走得有些艰辛。12月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接受记者独家采访,披露了北京法院审理的这起首例破产重组案的始末,并向记者剖析了其背后的法律困局。
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周折,但这意味着1000多名员工将面临离职下岗,债权人权益也将没有保障;法院想起了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
五谷道场在2004年以非油炸的“搅局者”身份突入油炸面占主流的方便面市场,到2006年以销售额达15亿元进入鼎盛时期。然而,一年之后,曾信誓旦旦要拿下方便面市场份额60%的五谷道场,却由于其不断扩大生产等原因,出现了供应商货款给付不及时、无法给经销商正常发货、拖欠广告费和员工工资等一连串问题。据当时媒体的报道,每天前去五谷道场要钱的“债主”都排起了队。
2008年9月,难以维系经营的五谷道场来到房山法院咨询破产事宜。“如果一破了之,对于法院来说,不需太多周折,只需按部就班走程序就行。但是,随着五谷道场这个企业不复存在,1000多名员工将面临离职下岗,公司上下游企业将受到牵连,债权人权益也将没有保障。”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表示,当时,法院想起了2007年新企业破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
据介绍,破产重整制度即是针对像五谷道场这样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仍有较大知名度,仍可能恢复生产、继续经营的企业,让其选择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等手段来恢复生产,维护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2008年10月16日,五谷道场正式提交破产重整申请。10月30日,房山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
对于新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与原有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之间的不同,张仲侠表示,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企业法人既可以在出现破产原因后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可以“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也可向法院提起对某家企业法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此外,破产重整由于涉及出资人、职工利益、普通债权及担保债权等方方面面,其表决程序也相对复杂。房山法院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件时,就依法将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分为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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