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alisan 发表于 2009-12-12 20:09:29

对唐福珍违法建筑案的几个疑问



  第一,唐福珍夫妇进行厂房建设是在1996年,其建设行为的管理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a>》1988年版,《城市规划法》1989年版。按当时建制“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土地性质似应为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其地块不在城市规划区,则不受《城乡规划法》约束。


  第二,《土地管理法a>》1988年版“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按此唐福珍案似应定性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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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实务中,违法用地也是可以合法化的,一般称为补办手续或者违法用地确认。 1999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土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依法予以保留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从该案情况看,土地行政部门不审批,不查处,不补办,长期不作为,致使该用地和建筑长期处于一种非法的状态,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建设厂房当时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如已经列为城市规划区,该土之用途规划为何?该地块的城市规划何时作出?是否经过变更?是怎么变更的?政府修路的规划是何时做出的?该地块土地性质是否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何时履行的土地征用手续?在土地规划为道路后,即便不适合为原有建筑再补办手续,但上述问题对于是否定性为违法建筑(程序违建抑或实质违建),以及补偿问题,关系莫大。弄清厂房建设时的规划情况尤为重要,因为规划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是不能溯及既往的,对于因规划的制定和变更的造成的土地和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政府负有补偿义务,必要时得按征用处理。


  唐福珍案既涉及横向的《土地管理法a>》与《城市规划法》之间的关系,也涉及两个法律纵向时间效力,其违章建筑的认定十分复杂。重庆方面如不回答上述问题,其事件定性实在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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