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无权拆唐福珍家的楼房
成都市金牛区通报显示,“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
http://www.dffy.com/upfile/20091209163726-1.jpg
在此,必须首先搞清楚何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就是土地违法案件,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只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来执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有三个必须:(一)、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从“胡与村里签订了《用地协议》后”盖起的楼房来看,当时这片土地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属集体所有是疑无疑问。可事过13年后,拿出如今的“城市规划法”来套“1996年”的事实显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胡昌明昔日的占地行为只能适用当时的律例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a>》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来执行才是“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
一句话,金牛区城管无权拆除胡昌明与唐福珍夫妇建起的楼房。
我国“土地”法律体现的则是“管理”二字,在土地违法案件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胡昌明的占地行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向胡昌明送达“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是由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而绝非是由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来向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管这块土地是要改造什么,法律是绝不容任何人随意“修改挪动”的!不说别的,胡昌明盖起楼房时,金牛区的城管尚在“娘肚里”还未出生。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本没有赋予“问世于1997年的城管队”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权力。因为昔日唐福珍家的楼房是立在农村,而非建在城市!纵然就是现在需要“行政强制执行”拆迁,本案中的强拆重任断然还是落不到城管头上。
依照土地管理法a>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设者应当自行拆除,建设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是拆除违法建设的唯一正确途径。据此,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拆除胡昌明与唐福珍夫妇当时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楼房是显而易见的。签订了《协议》后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盖起的楼房是否合法?只有《土地管理法a>》说了算,评判一宗占地行为是否合法,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审查、裁判的权力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违法建设”四个字,是金牛区城管自己掴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这记耳光抽出了“城管明知不可插手土地违法案件而非要为之”的恶劣行径,为什么当地的城管非要“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超越职权的“强拆”背后究竟还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一点很是值得国人们深挖和探究追问!但不知城管执法局对于点燃唐福珍造成如此无法弥补的这些作何打算?
而金牛区称“暴力阻挠依法拆违”是自己给自己涂抹出的“光环”,这个“光环”可置胡昌明与唐福珍及其家属们于“死地”,人死固然不能复生,但祭出如此的招数,九泉之下的唐福珍亡灵又怎么能得以安息?
这本是一起根本发生不了的悲剧,可她就是被城管的滥用权力者给点燃了,而执意点着了唐福珍的事件又如何向其的家属和全国人民圆满地交待就是摆在金牛区乃至四川省相关部门桌面上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我们不仅等待强拆者怎么来祭奠逝者和赔偿亡者?我们还将耐心地等待能够早日纠正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责权限”致人死亡的“悔过、致歉书”以及对“城管执法局长停职接受调查”的“其它问题”一并通报出炉。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