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七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
事。”近日,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驰名商标假案”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其中尤以抚顺中院为案发重灾区。据知情者介绍,自今年7月以来,抚顺中院7名法官先后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
沈阳一位姓杜的律师告诉记者,此次辽宁省因涉及驰名商标的假案而接受调查的法官不止来自抚顺中院一处,“鞍山、本溪、营口、辽阳等地都有。据说还有两名法官在调查过程中自杀了,因此事情变得非常敏感。”
“我们所也有两位律师涉案。”杜律师告诉记者,这两位涉案的律师都是因为代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被检察机关调查的。“其中一位是今年8月中旬被检察机关带走的,他承认曾向法官行贿。有一个他代理的驰名商标案子刚进入起诉阶段,算是犯罪未遂;但另一个案子已经宣判了,所以涉案了。后来他在聊天时提到,有十多个辽宁的律师因涉及此事被检察机关调查。”
记者在百度贴吧“抚顺吧”上发现,早在今年7月14日,网友“雷锋精神12”就发帖称抚顺中院有多名法官与当事人串通,受理、审判了多起驰名商标假案,案件已经告破。7月27日,又有网友发帖称,今年7月以来抚顺中院立案一庭、经一庭等部门的7名法官被抓。
11月20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致电抚顺中院副院长张晓宇。张晓宇在电话中证实了该院有法官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但他同时表示,对此事的调查尚未结束,不方便透露详细信息。
重奖“催生”假案
据了解,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前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后一种方式自2001年开始实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记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政策,奖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沈阳前几年是500万元人民币,现在是300万元。南方的一些省份也有50万元或100万元不等的奖励。”杜律师告诉记者,一些企业要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获取政府的高额奖励;二是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让政府感到意外。
据今年2月12日《时代周报》题为《“驰名”商标泛滥调查》的报道,2006年,浙江永康出台政策,对辖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l00万元奖励。后来,“步阳”牌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实现了永康市驰名商标“零”的突破。但此后短短几个月间,永康市又有9家企业的商标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其中,光防盗门企业就占了6家。
而记者在永康市政府2006年4月发布的《永康市“十一五”商标品牌培育发展规划》上看到,该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力争在今后五年时间里创中国驰名商标2件”。
为什么一时间驰名商标呈现出井喷的态势?究其原因,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内幕重重,猫儿腻很多。
杜律师说,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国内企业制造假案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进而套取政府高额奖励的情况。一般来说,企业会找到商标代理机构为其运作相关的“侵权”事实,然后聘请律师起诉“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认定企业所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他向记者透露,在寻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中,原告都是真的,但被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起诉地找企业或个人当被告,请他们配合;另一种被告可能是假的,企业串通法官,缺席判决。在第二种情况下,从中牵线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必须跟法官沟通好。
据报道,2006年发生的汕头康王驰名商标案,已被证实是一起假案。在一审中,原告汕头康王公司的代理人自行找来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被告的名义注册了“侵权”的域名,并找到自己的老乡出任被告的代理人——整个诉讼行为最后被证实是由汕头康王公司一方自导自演的。后因该案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使得这件假案大白于天下,而公众也从此案中见识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猫儿腻。
“驰名”泛滥背后的猫儿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的驰名商标泛滥的现象主要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而请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多数来自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
记者以“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找到了40多份寻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裁判文书,其中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约占一半。受理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湖南、江西、甘肃和辽宁等省。记者发现,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认定了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这些案件从原告起诉的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两个多月。而企业若要通过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相比之下,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条“捷径”。
有媒体披露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猫儿腻:一些企业通过商标代理中介机构,在外省找“托儿”,以“托儿”的名义注册与上述企业商标名称“重名”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给企业发传真要求高价出售。企业便以此为由向“托儿”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托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相关案件的判决显示,绝大多数被起诉“侵权”的“托儿”都没有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都出庭了。这并不是唯一的疑点,记者在上述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中发现,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很短时间内就准备好了翔实的证据材料;有几个代理律师的名字在同一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频繁出现,甚至有两个由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是来自浙江省不同城市的两家企业,但两个原告请了同一个委托代理人,两案的被告也是同一人。此外,所有判决原告胜诉并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子,被告都没有上诉。
“许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但背后往往是企业和代理机构在串通造假。”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多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告诉记者,“这不仅认定了假的驰名商标,也可能滋生腐败。因为造假需要买通别人来认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并非在产品的原产地发生纠纷。有些商品,无论是在原产地还是纠纷地,都毫无知名度,以至有熟知内情的人将法院判决称之为“兄弟省市送的大礼”。因为“送出”的是“驰名商标”。
或许是看出了其中的猫儿腻,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奖励政策时不再对工商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和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视同仁”,后者的奖金数额大大低于前者,甚至得不到奖励。例如,浙江省嵊州市2007年的奖励是:“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品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而2008年和2009年的政策则加了一句:“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而前述2009年沈阳市对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对象,也仅限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文件,要求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08年11月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的案件类型之一。
不过,上述省高院发布的文件效力仅及于本省的范围。企业往往会选择去外省的法院起诉,在异地完成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记者发现,义乌市在2008年前三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除了两家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认定外,其余21件都是通过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通过行政认定的商标共228件。
“亡羊补牢”有待多方协力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作出了反应:先是在1月5日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此举被认为是“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口袋”。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因此,该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
该司法解释对于何种情况下能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严格的限定,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作了较之《商标法》第十四条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就职于北京市某商标代理机构的胡文光(化名)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两项举措有利于遏制一些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现象。“我代理的一个客户是国外的一家大公司,但办了好几年也没能把驰名商标的认定给办下来。之前他们的代表问我:‘为什么有那么多不知名的小企业能那么快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我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才好。但现在我可以告诉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胡文光说。
他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有助于各企业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平等地参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竞争。
在陈建民看来,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促使名牌的产生。但近年来,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出现的造假行为,客观上偏离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许多质量平平的产品都贴着驰名商标的标志,这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他们对驰名商标这一称号的信赖。此外,驰名商标的泛滥会助长一种不好的风气,企业可能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转而关注商标的知名度。这对那些真正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陈建民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台的相关举措予以肯定,认为这些举措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但她也表示,仅仅约束法院的行为并不能完全补上制度的漏洞。在许多地方,政府把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视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这恰恰是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的原因之一。
“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荣誉,而不应被看作是政府的政绩。”陈建民说,“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规范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行为的同时,也能促使地方政府对目前政绩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标作出修正。”(记者 来扬 叶铁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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