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arn 发表于 2009-12-14 08:46:57

对我国消费者协会维权机制改革的思考



  一、我国消协维权机制的现状


  1985年,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消费者协会设立,但是消协受到行政机制的支配、受到政府影响,导致我国消协维权机制存在以下缺陷:


  (一)、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性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利益遭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消协获取的信息是自下而上逐级累积的结果,各级官员出于预算最大化的动机,存在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的可能。


  (二)、监管具有滞后性。决定监管到实施监管,要经历信息采集、分析甄别、作出决定,采取措施时距离消费者侵权已经比较遥远了,甚至监管措施作出之时,预期调整的行为已经不复存在,监管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


  (三)、寻租活动频发。寻租行为可以为生产者取得利益提供一条快捷的方式,商家不免竞相争走。手握权力的官员除了被动接受回报,甚至可能主动成为商家的代理人。


  二、完善消协维权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a>


  1、承认消协的独立人格。消协有了独立性,就能控制自己的开支,降低运作成本,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使灵感和创意能迅速得到运用,不受约束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2、细化并确认消协的权力。实际操作中,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导致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弱化。应当学习外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细化并确认消协的权力


  3、对消费者协会的“自治”进行限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所以法律可以对消协章程、运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加强消费者协会自身建设


  地方消协的工作人员在编的工商干部和退休反聘的工商干部,有官员的余威而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服务内容有限,办事效率不高。


  1、消费者协会依靠的主要力量是消费者。消协应当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使自己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资源,使自身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


  2、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聘用专业的人员进入组织工作,通过良好的服务在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把组织的良好声誉化为无形资产,有效地动员社会,增强组织实力。


  3、消协运作规范化。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一是来自于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二是消费者的监督。政府的管理是外部的,消费者的监督则是内部的。两者有机结合,方能有效阻止消协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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