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蹦开上道 发表于 2009-12-15 09:19:04

王鸿举宣读辞职报告引热议 法学家:法治也需"形式"

焦洪昌(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鸿举到会场宣读辞职报告是有积极意义的。正如王鸿举所说,这是他对人大常委会的尊重和负责。他的市长职务是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现在他辞去这一职务,应该向人大常委会说明辞职理由,并汇报工作情况。鉴于王鸿举在辞职报告中,既说明了辞职的三条理由,又汇报了任期内的工作,因此他的辞职报告有述职的性质。 
记者:对辞去领导职务,法律规定了怎样的程序? 
焦洪昌: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当事人的申请是启动辞职程序的开端,通常说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要向人大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可以说,递交辞职报告是常态,但本人向常委会会议宣读辞职报告,突破了惯例。焦洪昌:目前的法律对辞职程序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和细致。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对形式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充分。比如,“一府两院”负责人当选后,如安排他们履行宣誓就职程序的话,就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职务忠诚度。 
记者:我们知道,人大是非常注重程序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应不应该“破例”? 
焦洪昌:12月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听取并审议王鸿举同志关于辞去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报告。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王鸿举到场宣读辞职报告应该是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在自主权范围内创制先例,并不是对法律的违反,反而是对法治的推动。 
与仅提交书面材料相比,现场作辞职报告的确是一种进步,对人大及其组成人员的尊重程度提高了一个层次。 
记者:法律有没有必要明确规定,辞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领导职务必须作辞职报告? 
焦洪昌:相关法律的确需要完善。从组织法角度来看,应该明确规定就职、辞职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官员可以表达对人大及其组成人员的尊重,另一方面表明任职和去职都是严肃的。 
媒体曾有报道,河北省邯郸市10年之内换了7任市长,今年刚任职,明年就去辞职,上头下个文,人大就举手通过。如果法律要求本人到现场作辞职报告,汇报工作情况,至少在客观上可以实现监督和制约。当然,辞职有主动和被动之别,对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可以不作硬性规定。(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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