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警察出庭彰显司法权威[转载]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贩毒案件时,不再采纳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而是要求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日前,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10月15日法制日报)在西方法治国家,警察被视为“法庭的奴仆”,警察出庭作证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在我国,警察却基本上不出庭。即便确有需要,公安机关也多以单位名义出具各式各样的“情况说明”,如“关于抓获某某某情况的说明”、“关于某某某投案自首情况的说明”等,用以取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侦查人员个人却不在这些证词上签名,导致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不伦不类,但法院还必须据此判决,实在有损法律尊严。
按理说,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并不存在法律上障碍,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此种需求,为什么警察就是不出庭呢?在我看来,关键之处,在于警察特权思想作怪及法院司法权威缺乏。在警察心里,出庭作证,与刑事被告人及律师对簿公堂,实在是降低身份、有辱形象。对法院而言,有时十分忌惮警察,不敢“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即便是确有必要,不得已通知侦查人员作证,警察也往往不理不采。对此,法院竟然听之任之、无可奈何!此情此景,与当今社会的“执行难”一样,根子都在于司法没权威。
前不久,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司法保障、维护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能否树立,关键在于能否有效约束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在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权过于强大,而司法权相对弱小,政法系统早就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之说。这显然与现代法治原则背道而驰。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不妨从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做起,以此作为培养警察法治意识、树立法院司法权威的突破口。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能够对公安机关说不,而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确实是彰显了司法权威。但愿此举能够常态化、制度化,而不再是罕见的个例。果真如此,则法治有进步、司法有权威,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大有希望。
(作者单位:10000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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