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医师q 发表于 2009-12-15 10:22:51

“律师造假门”带给律师的警示



  京城一刑事辩护律师a>李庄在重庆涉黑案中,为帮助“捞人”竟然教唆伪造证据,并以需召开“专家分析会”、组建“跨区域打捞队”及自己的“成功案例”为饵借机“捞钱”。但出人意料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该律师a>的犯罪事实,并称“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a>共同造假”。该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a>造假门”致近20名涉案人员被捕。(见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或许,李庄始终未曾预料到,自己为当事人精心策划的“捞人工程”居然被自己的当事人一手毁掉。“律师a>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涉黑案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举报而被捕,带给人们尤其是律师a>界的不仅仅是一个笑柄,而是深刻的反思与警觉。作为律师a>,我深知,李庄严重有悖律师a>职业道德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带给他的惩罚已不仅仅是永远不得再从事律师a>职业的“毁灭性”打击。


  通过本案,我们可对当下刑事辩护实践的一些不良现象管中窥豹。


  其一,刑事律师a>运用“我有背景”等不当做法,施展承揽业务前的忽悠。


  据报道,重庆涉黑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a>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a>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李庄亦不例外,其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和“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其试图先给犯罪嫌疑人亲属造成一种“关系可靠”和“背景复杂”的神秘感。随后,李庄重点展示自己在其他省市刑事辩护中的“成功案例”,以“事实”来证明自己所言不虚。


  报道称,在刑事案件中,律师a>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李庄现象”折射出个别律师a>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个别干警成为“造假生产链条”。这种现实,似乎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看重律师a>的“上面有人”。李庄这种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无疑让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抓住了救命稻草,为顺利办理委托手续做了完美的铺垫。当然,这也会刑事律师a>锒铛入狱迈出了第一步,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a>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即为明证。


  其二,利用案件需召开“专家分析会”、组建“跨区域打捞队”等,索要律师a>费外的非法钱财。


  近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动辄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现象,其形式多样,诸如研讨会、座谈会、讨论会、沙龙等等。举办单位则多由办案律师a>或律师a>事务所发起。而实际上,会议研讨的案例或介绍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一个具体事件上。会后由各法律权威专家共同出具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并最终将其递交案件的相关公检法部门或媒体。此种做法,以试图给法官量刑提供参考为由进而影响法官判断、给媒体新闻报道提供“切入点”和“兴奋点”为由头而深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青睐。但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决定了《专家法律意见书》未必奏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他们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中,被法官采纳的不足20%。


  李庄利用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捞人”心切,声称自己为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已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去“打通”关系,组织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以此借口大肆要钱。同时,其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我国刑事律师a>的辩护意见难以得到充分展现和被法官采纳,辩护成功率低下,这种现象也致使不少律师a>望“刑辩”而却步,只愿从事民商或非诉法律事务。而一些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a>面临律师a>业的尴尬作用,企图宣传自己的“关系背景”和滥用“潜规则”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却最终锒铛入狱,为时晚矣。


  “律师a>造假门”带给广大律师a>尤其是专业刑事辩护的,更核心的是严重的警示和深刻的反思。


  (新闻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A>)


  (作者单位:开物律师a>集团(郑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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