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许霆案”出现惊人逆转 由无期徒刑减为8年半
10元卡上取出近43万元何鹏原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自2000年9月入学后,家里人为了使其取钱方便,在陆良县城农行为他办理了一张金穗储蓄卡。
2001年3月2日,何鹏拿着这张余额为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农业银行的一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机失控。何鹏看到,原本仅有10元钱的卡上却突然冒出了许多“0”,何鹏随即按键取出了100元。
何鹏惊喜不已,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卡到其他几家银行的7台柜员机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00元;两天里取款金额相加,共取现金近43万元。
何鹏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案发后,经过有关部门的追缴,何鹏及家人将恶意透支银行的近43万元如数归还、上缴。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陆良县开庭审理了此案。
曲靖市中院认为,被告人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电子计算系统出现故障、自动柜员机丧失识别能力之机,使用仅有10元的储蓄卡,从自动柜员机里窃取了银行近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中院判决后,何鹏不服判决,遂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2年10月1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底,何鹏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5年。这一年,广东许霆案件的出现,给何鹏案带来了一线转机。
随着许霆案的重审,何鹏的父母也重新燃起了希望。2008年4月,何鹏父母赶到了广州旁听许霆案的宣判。宣判当天,很多媒体随即报道了何鹏案件,由于何鹏和许霆案很相似,何鹏被媒体称为“云南许霆”。
最后,广州许霆被改判为5年。这一案例,给何鹏父母带来了更大的希望。
2008年4月10日,何鹏父母又赶到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和曲靖市中院非常重视何鹏案,并多次进行了专题研究。
再审改判为8年零6个月
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按照柜员机的操作规程取款,这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有一定的偶然性。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且全部退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对何鹏可在法定量刑以下判处刑罚。
据此,今年11月18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与之前的判决虽然一样,但刑期由无期徒刑改判为8年零6个月。由于该案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一旦最高法院核准了判决,扣除其被关押的时间,何鹏将于2010年1月16日获释。(云南网- 云南信息报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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