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版许霆”获改判 无期徒刑变为八年半
何鹏原系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2001年3月,他用农业银行金穗储蓄卡到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仅有10元的余额后面突然多出了许多“0”。此后何鹏分几天多次到多个柜员机上取款,共取现金近43万元。案发后,这些钱被如数归还、上缴。2002年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广州“许霆案”有不少类似之处,因此被称为“云南版许霆案”。
2008年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
详细报道: “云南许霆案”出现惊人逆转 由无期徒刑减为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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