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少 发表于 2009-12-16 10:42:22

王利明: 拆迁当事政府不能自己裁判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强制拆迁中存在的很多争议,王利明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由政府来主导。但如果政府是拆迁中的一方重要当事人,他自己就不能作为纠纷的解决者,因为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事务的裁判者。如果政府本身就是涉及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在政府主导拆迁活动后,政府就不能继续作为拆迁活动纠纷的解决者。
对于拆迁事件中存在“漫天要价”拒绝拆迁的问题,王利明认为这是拆迁中的另一极端。“漫天要价”不是物权法带来的问题,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迁规则得以建立后,公众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处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会大量减少。王利明强调,法律法规有必要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必须以征收行为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足额的补偿”等条件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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