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的误区[转载]
在中国南极科学考察中,有一位科学家讲述了一真实的故事让我感动良久。有一次科学家到野外进行科学考察,在返回途中遇到了一只掉进冰隙的小企鹅,虽然冰隙只有一尺多深,但是小企鹅没有能力爬上来,一只大企鹅站在冰隙的边上也是无能为力。大小企鹅发出一阵阵的哀鸣,一边是惊恐,一边是绝望,它们仿佛在祈求科学家伸出援助的手让这只无助的生命脱离死亡的危胁。一尺多深的冰隙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是举手之劳。此时已近黄昏,如果不救出小企鹅,在零下30多度的北极寒夜等待它的只有死亡。科学家略一犹豫后痛苦地转过身去,任凭企鹅母子凄惨地鸣叫,任凭自己的泪水洒在胸前。第二天一大早,科学家早早地来到冰隙:小企鹅已经冻僵,大企鹅仍在低低地哀鸣。当一位记者“愤怒地”问起这件事时,科学家讲出了自己的心声:做为一个正常的人,我应当救出这只小企鹅,这是一个生命,而且是举手之劳;做为一个科学家,我必须尊重南极生物的自然选择。如果我用同情救出了这只小企鹅,那么也许就会给企鹅家族一个错误的遗传密码:掉进冰隙中并不可怕,因为在瞑瞑之中会有一只手来拯救自己,所以我不必自己学会挣脱类似的苦难。那么在退化中就会有成群的企鹅遭受灭顶之灾。 科学家用理性的思维战胜了廉价的同情,我们能够感受到在这个过程中会是多么痛苦,在痛苦中又表现了多么理性的坚强。这是一个高尚的选择。 思维方式可以决定价值取向。在崇尚法治的当今社会,我们是否学会了用法治的思维去取代道德和感情的判断,仍然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前不久看到一个案例,四会县法院的法官莫兆军因为审理一起借款纠纷的民事案件而锒铛入狱。在这起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借据是用欺骗胁迫的方法取得,而另外一方当事人又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于是莫用法律的规则判决另一方当事人──两位耄耋老人败诉。两位老人觉得“走投无路,于是愤而自杀”。真相大白之后,同情铺天盖地涌向两位老人,谴责和唾骂同样铺天盖地地涌向莫法官──这个法官不仅是渎职,简直是没有了良心。那么莫应当如何断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两位老人尽管做为弱式群体,如果不能证明这张欠据是虚假的,那么法官“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做为依据做出裁决”。法官的独立审判告诫我们:法官不应当、也不能够有主动为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力,更没有凭借直觉进行断案的权力。那么莫的行为为什么招致了如此之多的责难,甚至会把自己搞到监狱里去? 是廉价的同情。美国有一个辛普森杀人的案子,全世界没有人不相信是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妻子,但是当美国的法官们以证据不足判决辛普森无罪时,我们并没有看到美国人的不满和愤怒,而是过多地表现出了接受的平和。对比一下,在同情的误区下,是法律思维的欠缺和不成熟在做怪。 思维习惯非一日之功可以改变,我们是一个重感性的民族。记得1999年,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将权力移交给普京的时候,我们的外交词令是“对此深表惋惜”。而其后的美国评论却是“这是叶利钦对于俄罗斯宪法做出的贡献”。一个熔入了巨大的感情因素,一个却将这一事件置于了制度、规范和法律之中去思量。2005年《新京报》报道了一件事。北京市民乔先生收到了一份催款通知书:通知书是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发出的,要求乔先生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三日内将所欠的0.01元人民币存入工商银行。乔先生大为不解,邮一张催款通知书要1元的成本,是相对于0.01元的100倍,这是什么思维?这是一种法治的思维!在这个层面上,100万和0.01元是相同的。 在今天的司法领域,常常听到的一句口号就是:“带着感情办案”,由此一些司法官员把这个“感情”表面化、庸俗化了,不再用法律的规则和思维进行正确的司法,让自己的情感不正确或者不适当地渗透到司法领域,以此媚俗。这是一个危险的倾向。这种感情更多地应当表现于不偏不倚、不卑不亢,不因弱者而屈就,不因强者而取媚。把感情不恰当地投向任何一方,都会极大地破坏法制的尊严和法治化的进程──强者会游戏法律,弱者会耽想法律,两者都会造成法律的虚无。理性地对待司法,前面的科学家已经给我们做出了榜样。 转变我们的思维方式也许很难,但这是方向。如同凤凰涅磐一般,不如此不得以重生。(作者系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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