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qwer 发表于 2009-12-16 20:56:44

问责制,这很重要!

   今天有网友说:司法机关要“有法必依,有案必办,办必有果”。说的好!
还有种现象:
   常有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人之托,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损害弱者的权益,使其败诉,受害者不服,再次上诉,最后是上一级执法机构撤销一审判决。而事后也从未见谁来追究办错案的执法人,当初的结论是主观故意还是业务不熟悉做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出大事,司法机构似乎对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责失责的,都没有追究处理,这使得那些存有贪念的官儿们,在几乎毫无风险的情况下,放心大胆的、随心所欲的蹂躏着弱者而不必承担“问责制”的风险。
所以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责任制度和违责失责处理办法”。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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