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委原书记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王多邦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先后安排龙陵县委办工作人员用公款为其兑换了1万美元,同时将5万元人民币存入了自己账户,回国后其将考察期间5万多元的机票、写有其出国考察支出情况的单据等交给县委办处理。县委办工作人员虚列县委办食堂支出到税务部门开具数额为83768元的发票,与机票一起做账冲抵王多邦出国考察带走的公款。这趟出国,扣除公务支出后有86760.88元被王多邦非法占有。此外,2007年8月王多邦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赵某介绍、推荐项目工程,并向赵某索取10万元;2008年9月,王多邦利用替保山市委购买工艺品之机让县委办人员兑换1万美元,后归还5000美元,另外5000美元由龙陵县委办虚开发票做账报销。
临沧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多邦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王多邦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王多邦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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