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OGG 发表于 2009-12-18 15:50:52

罚款能否让“见死不救”的悲剧不再重演?

日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抢救和转治伤病员的,最高罚款两万元,对于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见死不救”者,最高可处吊销执照乃至刑究。同时明确,流浪乞讨等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救助费用由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见死不救罚两万引发多方热议
如今,在谷歌搜索引擎键入“广州”“见死不救”两个关键词,能够搜索到的信息100多万条,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便是“见死不救罚两万”。对此,不少市民反映,罚款两万元实在太低,罚20万元都不为过。
面对网友“一条人命就值两万吗?”的质疑,广州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何蔚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被“误读”了。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院罚款是针对其管理上的疏漏,比如信息登记、救护车维护、不执行24小时应诊制,以及时下广州一些媒体“热炒”的不按规定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
“这里的‘不按规定抢救’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见死不救,而是指急救的程序。拒绝抢救才是见死不救,对此,新条例规定不只是罚款,而是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师,则援引《执业医师法》,严重可处以吊销执照并追究刑责。”何蔚云说。
虽然饱受争议,但从网络热议还是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对“见死不救”的处罚可谓“大获人心”。然而,有医务人员指出,罚款实际上并不能对那些无力承担急救费用的伤病员起到多大作用,反而有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宁愿交两万元罚款,而不去揽一个重伤病员,因为这笔费用远远不止两万元。
广州军区总医院是广州市承担急救任务最多的医院。医院急诊科主任秦伟毅说:“抢救一个危重伤病人,直至治愈出院,往往要花费5万元左右。罚款的规定有可能导致个别医院宁愿选择交罚款,而把这类急救任务转给其他医院。”
秦伟毅的说法得到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急诊科主任曾汉的认可。作为广州东部唯一的三甲医院,每年都要接受上千名区内下级医院转诊过来的急救病人。“与其救治不力还要罚款,不如直接以救治能力不足转诊到上级医院。”
秦伟毅表示,原本救死扶伤就应当是医院的天生使命,如今要靠地方法规用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处罚来维护,不得不说是个“悲剧”。“这其中的关键还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无钱求医者,费用由谁出?修订草案给出的“答案”是:医院先行垫付。条例修订草案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的费用承担主体。对于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伤病员的抢救费用,从政府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中支付;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危重伤病员的救助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垫付救治费用由卫生部门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却无经济支付能力的伤病员,承担急救任务的医院可向红十字会申请专项资金支付。
尽管有关法规提供了“近乎完备”的各种情形的费用承担途径,但医院方面还是“大吐苦水”。秦伟毅表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费用,民政部门只给一半的补偿,其余由医院承担;意外伤害产生的危重病员,红十字会最高给予7000元/人的补偿,而实际上一般救治费用需要2万元左右,危重病人甚至高达五六万元。一年下来,医院需为此贴补100万元左右。
“急救费用不等于救治费用。”何蔚云表示,卫生部门所指的费用是指院前和急救室抢救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此后的治疗费用。但是面对政府部门这样的解释,医务人员显然不敢“苟同”。秦伟毅说:“这个费用其实是分不清的,一个病人往往是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如果不进行后续治疗,又有生命危险,医院总不能抢救完了就让病人出院。”
何蔚云坦承政府投入不足确实是不可回避的事实。2008-2009年度,广州市财政拨付的社会急救专项经费仅50万元。“不能一方面不投入,另一方面又要处罚,这对医院也不公平。”秦伟毅说。实际上,国内已有城市将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统筹由政府承担。上海、北京均成立了急救中心,在区县一级设立急救站,隶属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相应地,院前急救费用也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
秦伟毅表示,上海、北京的做法值得学习,最起码由政府统筹解决了院前急救这部分的费用。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的医院平均每天出车15至20次,每次出车所需费用为450至500元。目前政府规定的收费是120元每人次,每出一次车,医院要亏300多元,这还没有计算相当一部分收不到钱的情况。
中山大学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教授认为,对于院内急救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单靠政府财政投入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更大范围的医疗保险”。在欧美发达国家,急救医疗均已纳入全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由政府统筹提供。在中国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很多人在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没有医保,一旦因急救入院,就会出现不是医院垫付就是“见死不救”的两难境地。秦伟毅也认同:“只有提高医保的普及度,才能真正解决费用问题,医院不能无休止地垫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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