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新规保护水源
新出台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将保护范围扩大为上海全市饮用水水源,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适用范围覆盖上海全市所有饮用水水源,中小型饮用水水源也纳入保护范围,包括规划的上海四大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黄浦江上游)。
《条例》还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保护,并规定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上海对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是上海航运的“黄金水道”,暂时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
《条例》还对保护区内船舶运输、码头装卸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有赖于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条例》规定,由环保、水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同时还规定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工作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建立健全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促进保护区经济与水源保护的协调发展。《条例》规定,上海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实施财政补贴,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协调发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