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仔 发表于 2009-12-20 11:02:56

不要杀她!!!——我也为东阳吴英说情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集资案38426.5万元终于有了一审结果,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对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我不持有异议。


  相信法院判决吴死刑,亦符合法律规定,毕竟涉案的38426.5万元是个天文数字。


  
http://www.dffy.com/upfile/20091218185809-0.jpg



  相信吴案的发生对当地民众及金融秩序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但对吴是否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我倒有所异议。


  一者对吴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一贯的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相悖;


  二者吴是否是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我不在浙江东阳,没有第一手资料,但从相关报道来看,没有看得出民愤到底 有多大。倒是从QQ新闻的跟帖看,网民普遍认为重了些,要求刀下留人。网上言论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民意,但至少代表一部分网民自己的意见;


  三者吴不是暴力犯罪,而是经济犯罪,尽管民众对官员贪污等经济犯罪不宽容,但必须承认这种无苦主犯罪(主要是侵害国家利益),民众容忍度较大,特别是国际上似乎也有对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惯例。国际先进的司法理念对我们还是有指导作用的,即使不在当下,以后也会,我相信;


  四者我们知道,同样是侵财犯罪,对盗窃和诈骗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很重要一点就是诈骗往往与受骗人的轻信与贪利有关。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也是减轻刑事犯罪人责任的因素。12月17日,云南省高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按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解释,一点理由是“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吉忠春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对照金华中院的一审认定“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何其相似也?


  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时被城管截获。在索还三轮车未果后,持刀刺向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致其死亡。后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崔的命运也为千万国人所关注,连时年87岁高龄的著名作家魏巍也著文题目为“不要杀他!——我也为退伍兵崔英杰说情”。


  2007年4月10日,北京崔英杰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也借用魏老的说法,希望奇迹能出现。但愿好运能降临到这个小姑娘身上。让我们共同祈祷!


  必须说明,我与吴英无任何关系,与案件更无关系。我只是本着一个法律人的良知,写出以上文字。


  如果不对,也只能说明我个人法学水平不高,你可以与我商榷,因为我是网络实名;但谢绝人身攻击,更谢绝踌省追捕。


  拜托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不要杀她!!!——我也为东阳吴英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