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协议离婚中的几大“后遗症”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绝大多数的中国夫妻过不下去了都不愿意撕破脸闹到法院,而是悄悄地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然而由于双方不懂法,签订的离婚协议过于简单,以致离了婚却留下许多后遗症,不得不再次上公堂。
李雅和王飞都是80后,因双方的家境、长相都不错,被双方亲戚热心地撮合到一起。结婚不到两年,二人发现他们虽然算门当户对,但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相差太远,于是决定在没生孩子前好合好散,以免一错再错。由于家中的房子、车子都是二人的婚前财产,工资各归各花,互不干涉。二人简单地在协议上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就潇洒地分手了。半年后王飞又再婚了。听亲戚说,王飞一年前炒股赚了50几万,再婚的排场很大。李雅想想心里很不平衡,这50几万明明是她和王飞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却由别人来坐享其成。本来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可以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图方便不列明财产清单,使用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兜底条款”,日后即使发现对方隐藏财产,也很难寻求法律救济。
崇安法院法官指出目前的离婚协议格式文本约定过于简单,很容易留下后遗症。王先生和张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500元抚养费。该条款看似简单明了,却引发了两人间的不少摩擦。离婚后,虽然王先生每月按时将500元打入张女士的户头,但张女士要钱的电话一直不断,今天女儿要去郊游了,明天女儿生病了,后天女儿要请家教了,王先生不甚其扰推辞了几次,张女士立马将他告上了法院。接到传票王先生并不生气,反恳请法官快点在判决书中写明他该付哪些钱。抚养费数额由双方根据经济情况予以自行确定,一般来说不超过一方收入的30%到40%。抚养费是将日常生活费、医疗费、学杂费等开支都纳入其中的。学费、住院费、家教费等大项开支的分担问题以及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时间、方式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另外探视子女可能将影响到对方的正常生活,故探视的次数、时间、地点、小孩接送方式这些问题最好先讲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摩擦。
除此之外,对财产转移的相关问题也要列明,例如何时协助对方办理过户、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房屋归并款何时支付,一方何时搬离居住房屋并将户口迁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法官建议离婚协议不妨写明细节,先小人后君子以免增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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