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增查处破坏选举行为规定
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胡康生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规定的精神很好,但还应更具体些,建议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胡康生介绍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目的是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投票选择。因此,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法律委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胡康生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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