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件可查配偶财产 广州新法引发争议
主旨:保障女方知情权这部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简称《规定》)在17日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也意味着1996年开始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婚姻中,男方往往在经济实力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说,她是修法小组成员之一,“这个规定维护的是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上,将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
李建兰介绍,妇联曾经接到过很多妇女的投诉,男方单方面把房子卖掉,或者下海做了生意,瞒着老婆为婚外情人买房买车,女方虽然知道,但不知从何查起,这项措施的意义就在于让财产变得更加透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婚姻法专家鲁英介绍,在部分婚姻家庭中,男方将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私自支配,这往往表现在离婚诉讼中的伪造债务证据,转移、变卖、藏匿财产等行为。女方却找不到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存在,离婚对其伤害很大。
“此举甚好,可使‘花心’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顾忌,收敛贼胆。”一位搜狐网友评论说。
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魏素琼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个忠实包括感情方面的忠实,也包括对家庭共同财产情况的忠实。因此,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这部法规还要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们希望能在明年三月八号妇女节开始施行。”李建兰说。李建兰曾经参加广东电台《民生热线》栏目探讨这条规定,在听众打来的热线中,女性听众全部支持,男方听众则大多以保护隐私等理由反对。
“此规定的后果就是引发一轮离婚潮。”有网易网友担心地表示。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也是修法小组成员之一,她认为一些人极力反对财产互查恐怕是为隐瞒财产制造借口,“男方如果没有什么隐瞒的,为什么要怕被查?如果有隐瞒的,那也只是把隐瞒的东西放到台面上而已。我觉得查了之后双方会更加信任!”
卓冬青还表示,其实按照中国人的性格,真正会去查配偶财产的毕竟是少数。这部法律的意义只是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实现更具有操作性,而不是鼓励所有夫妻都去查配偶财产。
在采访中,一位已婚男性市民对法规表示欢迎:“对夫妻双方应该是很积极的意义,增加透明度嘛。我个人一点都不介意,因为我觉得这个没什么好隐瞒的,既然她愿意来查,我就让她来查。”
《家庭》杂志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郑晨称,这条法规其实有助于降低离婚率。双方财产都透明之后,离婚的成本将加大,财产分割的成本可能超出离婚的诉求,双方再三考虑后就不离了。此外,法规还可能对男方的婚外恋有一定抑制。当女方清楚能了解男方财产去向时,无疑增加了男方婚外恋的难度。
不过,郑晨担心,这条规定会加大经济因素在婚姻上的杠杆作用,而削弱婚姻的感情基础。夫妻再考虑离婚时,都会衡量配偶的财产状况,可能即使感情不好,也会勉强维持婚姻的形式。
法案出台后,一些人立即提出侵犯隐私的问题。魏素琼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行约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妻子去查丈夫的财产,其实行使的是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并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员介绍,以往如果夫妻一方要调查配偶的公司财产,必须确切知道配偶所开公司的名称,这样就可以查询到股东名字和出资情况。而这一点很多时候夫妻一方并不了解。虽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人名查询到配偶的公司,但从法律角度这样做并不允许。现在法律给了夫妻一方这项权利,实施起来并不存在技术困难。
同样,通过房管局和车管所的查询以后也有望实现透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限于相关金融法规,目前银行和保险类财产还不能列入可查询的范围。
但魏素琼提出,其实这项规定操作中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实际效果可能有限:第一,男方如果想离婚,会提前转移财产,做好很多准备措施,这时候再查,也没有什么指望。第二,男方可以以别人的名字开公司,买房子,这样的话,就是以匿名方式购置财产。“条款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郑晨也认为,这是当前情况下为遏制男方转移财产的一种不得已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通过这么多部门来调查,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其实,更根本的做法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去考虑。比如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者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制度,这样男方的财产就无可遁形了。这些制度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早已有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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