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时光 发表于 2009-12-23 15:27:32

家属多次上访 黑龙江4次尸检认定一女子服毒自杀

女子死亡家属疑为其夫殴打致死
2007年8月25日8时40分许,黑河市嫩江县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有一女子在县中医院死亡。经警方了解,死者为代义,死亡原因不明。因死者四姐代力等亲属怀疑代义是其丈夫殴打致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开展立案前调查工作。
当日9时55分至11时15分,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代义家和其所经营的福满楼招待所进行现场勘查。提取了氨基比林咖啡因片药瓶一个、维生素B2药瓶一个、刺五加药瓶及包装盒一个。
初次尸检认定口服药物致中毒死亡
8月25日14时,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对代义尸体进行检验,并提取了相关检材,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经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指定,将病理检材送省医院检验;将毒物检材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介绍到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毒检室进行检验。
2007年9月2日,307医院毒检室出具了毒检室检测报告。2007年9月18日,省医院出具病理诊断报告。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尸体检验、病理和毒物检验结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认定:代义符合口服氨基比林、咖啡因类药物致中毒死亡。
家属提出异议进行二次尸检
嫩江警方将初次尸检结果通知代义家属和亲属。代义亲属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2007年9月11日,应嫩江县公安局邀请,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到嫩江县对代义进行第二次尸体检验,认定代义符合氨基比林、咖啡因类药物致中毒死亡。
三次尸检结果相同警方不予立案
代义亲属对第二次尸体检验结论仍有异议。
2007年10月12日,应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毒理技术人员到嫩江县对代义进行第三次尸体检验。结论为:代义体表见多处点片状表浅皮下出血,以四肢为主,其形态及特点符合较光滑钝性物体作用所致。以上损伤程度轻微,不足以致死。根据首次毒物检验情况,血液及胃液中均检出高浓度氨基比林、咖啡因,尸检提取的肺组织、肝组织中亦检出氨基比林、咖啡因成分,结合病理检验及其死前的临床表现,符合氨基比林、咖啡因中毒死亡。
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尸检鉴定结论,嫩江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26日向死者四姐代力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09年4月16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09年5月5日,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代义可以排除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物中毒死亡;不能排除他人扼颈并捂压口腔致死。
组织专家论证会警方认定代义系自杀
针对两种不同鉴定结论,黑河市委政法委组成代力上访问题暨代义死亡原因调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代义死亡原因开展复查工作。
针对代义肝组织中是否含有4-氨基安替比林问题,委托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进行检测。2009年11月2日,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检测结果为:含有4-氨基安替比林为845.9ug/kg,样品提取回收率为71.5%。
根据工作组建议,黑河市委政法委决定邀请国内知名鉴定机构就代义死亡原因进行专家论证。2009年11月7日至8日,黑河市委政法委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了“代义死因专家论证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派出11位专家参加了论证会。同时,原鉴定机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原鉴定人和原鉴定人代表列席论证会。
与会论证专家认真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案情介绍和有关鉴定人员的鉴定情况陈述,审阅了尸检报告、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了解与核实。论证专家还听取了原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介绍,对鉴定依据、检验方法、有关技术参数等问题进行了质询。论证专家经过充分讨论,得出论证意见:代义头面部、颈部和四肢存在新旧程度不一的皮肤及软组织损伤,其形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损伤程度轻微,可排除上述原因致死。下唇左外侧、舌和颈部损伤形态及其分布不符合捂压口鼻或扼颈所形成的损伤特点,结合未发现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无依据认定代义死于机械性窒息。心血、胃内容、肝和肺组织中检出高浓度的氨基比林和咖啡因,并在肝组织中检出氨基比林的代谢物4-氨基安替比林。尸检所见符合药物中毒的尸体征象。综上所述,代义系口服含有氨基比林和咖啡因成分的药物中毒死亡。
据工作组副组长、黑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周锡斌介绍,对该论证意见,原鉴定机构也表示了认同。综合现场勘查、尸体解剖检验、毒物检验、病理检验、事件调查所获取证据及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认定代义系口服含有氨基比林和咖啡因成分的药物中毒死亡,是自杀事件。(杨尚峰 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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