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
《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办理;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或采取强制措施;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借机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违反“十个严禁”规定应予问责的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作风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问责暂行办法》还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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