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ytu676 发表于 2009-12-26 09:25:38

杨白劳为何敢告黄世仁讨债侵权?



  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著名笑星黄宏曾经演出了一个黄世仁为讨债而给杨白劳下跪的荒诞小品。通常,一部文艺作品不足以说明法律上的问题,但如果它所反映的问题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而这一问题又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那么法学界就应对此反思,而不应视而不见,或者仅是一笑了之。


  事实上,这样的小品绝对“源自生活而高于生活”。顺德龙江谭某多次向同村同姓的谭某洪讨要欠款6万元未果,无奈在其家外墙处张贴“真金白银血汗钱,欠债不还阴公折堕谭某洪《天收》”的大字报,结果钱未讨回反而被对方以名誉侵权告上法院,吃了官司。


  好在天怜弱者,昨日,顺德法院通报称,由于被告并未损害原告名誉权,原告诉讼被驳回。(2009年12月24日佛山日报A08版)


  长期以来,我们在潜意识中将债务人视为贫苦者而给予特别关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诚信缺失,许多实力雄厚的公司或个人时常负债经营,许多债权人也绝非黄世仁式的有钱人。从民间的角度看,则有“欠债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


  我们的法律为什么从债务人惧怕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在债权人面前有恃无恐?债权人常常对债务人无可奈何,甚至苦苦哀求,债务人则可以理直气壮地面对债权人。债权人虽名为债权人却极为被动,债务人虽名为债务人却处于主动地位。债权人更像义务人,债务人更像权利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双向异化现象——权利异化成了义务,义务异化成了权利。


  顺德案件中按债权人所诉称,债务人多次以“我无钱还,你有本事去法院告我”来拒绝还钱。我们的债务人为什么如此嚣张竟然鼓动债权人去法院告?这个问题就值得我们深思。


  我们知道,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因此肯定不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法院)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些债务人是慈善家,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要让自己品尝法律的苦头。因为到法院起诉程序繁琐。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有一套固定的审案程序,诸如起诉后的受理、审查、立案、答辩、开庭、宣判甚至于上诉等环节。一个案件,一般要经过两三个月时间,仅仅答辩环节法律就规定“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再加上法定节假日的扣除,过程何其漫长!


  诚如理论所言,司法救济是公民获得国家救济和帮助的最后一道关,而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又是司法救济的“收尾验收工程”,执行工作的好坏是判断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老大难问题。法律白条现象的普遍存在犹如法院开给权利人的一纸空头支票。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我们不得不说,到法院起诉对债务人最划算。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2007年4月1日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a>。诉讼费a>用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荡然无存,我们举剑伤自己,可怜了我们立法者的一片爱民之心!国外的传统作法是“律师a>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可惜我国却没有建立这一制度。亦可以断言,我们的债务人鼓动让债权人去法院告是因为他们没有承受到法律对他们因不诚信而给予的应有的惩罚。


  仔细检讨顺德案件,我们会发现由于公力救济通道的不足已经给我们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诸如司法权威降低,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私力救济猖獗等等。在这个意义案件虽小但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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