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布汤恩伟受贿等10起政法系统违法违纪案件
汤恩伟,男,原任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副主任科员)。汤在办理侯某涉嫌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认识了侯某的妹妹,随后将办理该案的有关信息告知。2008年5月2日,侯为感谢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汤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受到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张纯国贪污案
张纯国,男,原任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张在办理呼兰镇伟光村申请执行案件中,多付给伟光村人民币2.69万元,该村发现后,将多付款退还给办案人张纯国,张将此款据为己有。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受到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于波滥用职权案
于波,男,原任哈尔滨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四看守所副所长。于在担任监管支队第四看守所副所长(主管该所狱政工作)期间,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私自安排在押未决犯苏某与其女友单独见面,并收受苏某1000元人民币。苏返回监室时,将其女友手机带入监室,利用手机联络勾结监外人员刘某、鞠某等人预谋在2008年6月15日实施暴力劫狱。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受到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赵益民、朱凤弟徇私舞弊案
赵益民,男,原任哈尔滨市司法局东风监狱第七监区监区长。朱凤弟,男,原任哈尔滨市司法局东风监狱第七监区教导员。赵、朱在担任哈尔滨市司法局东风监狱第七监区监区长、教导员期间,在主管狱政的副监狱长刘某(另案处理)的催促下,明知犯人梁某曾在本监区服过刑,是累犯,却在上报材料中故意隐瞒梁曾经服过刑的事实,使罪犯梁被假释。赵、朱犯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并同时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职处分。
刘佩华徇私舞弊案
刘佩华,男,原任延寿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教导员(副科级)。1996年在办理孟某、刘某(二人已判刑)抢劫案件时,收取刘的父亲刘某人民币5000元,遂私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放走,致使刘逍遥法外十一年之久。2008年因刘某投案自首案发,刘佩华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董晓辉、马凤歧违反财务管理案
董晓辉,男,现任木兰县检察院办公室报账员。马凤歧,男,现任木兰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董晓辉无视工作纪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坐收坐支扣押款。马凤岐为办公室主任,未能认真履行责任,对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和失察等问题。董、马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和行政记过处分。
徐平、王礼忠违规收费案
徐平,男,现任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礼忠,男,现任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王在任平房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期间,在办理湖北省孝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某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执行一案时,接受案件的请托人陈某1万元人民币,交给当时执行庭内勤徐平,作为执行庭的经费。王、徐均构成违纪,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和行政记过处分。韩昌,男,原任依兰县人民法院达连河法庭庭长。高长林,男,原任依兰县人民法院达连河法庭审判员。韩、高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孙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未按规定审理,违反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在判决时表述不清,致使判决十年之久不能执行,造成双方当事人上访。对扣押物品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且将扣押物品借给案外人员使用。存在打白条乱收费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已构成违纪。韩、高均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姜利生违反监规管理案
姜利生,男,原任哈尔滨市司法局东风监狱五监区副监区长。2008年2月姜受监区服刑人员宋某、吴某委托为其买酒,并获利150元,导致发生五监区服刑人员集体酗酒事件。姜在带班期间违反规定,给五监区服刑人员宋某、吴某等人往狱中送现金,已构成违纪。姜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张彤、陆军工作失职案
张彤,男,原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教导员。陆军,男,原任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侦查员。2008年12月在办理哈尔滨市平房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时,在履行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自杀未遂在哈医大二院抢救看管任务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李某跳楼自杀身亡。已构成违纪,张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陆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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