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更更 发表于 2009-12-29 09:58:51

社保法(草案)社会关注三大焦点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70501件意见,而其中中国人大网收到的意见是68208条,占意见总数的96.7%。
焦点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54岁的易承芳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人,明年2月她年满55岁,正好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11年的易承芳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转出个人账户部分”,国家统筹部分转移不出来。
易承芳的遭遇,也是无数到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遭遇。草案二审稿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条款,征集到意见、建议1599条。不少网友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在关系转移的同时,个人账户中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中部分资金直接转移。
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分组审议时,马福海委员建议,将“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也可以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建议增加规定,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工作、户籍变动等原因发生跨统筹地区移转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移转。
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就在草案三审期间,国务院传出好消息: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焦点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要向公务员看齐?
根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这一条,网友们反响强烈,提出了2125条意见,大多意见反对“公务员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一些网友认为“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另作安排,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了”。
草案三审稿仍然这样规定,对此,委员们有不同意见。
“如果公务员搞特殊,把科研人员、教师排到第二、第三位,怎么解放他们的生产力?”分组审议时,温孚江委员认为,目前可采取“统一带有区别”的办法来考虑问题,以后条件成熟再作修订,但总的方向应该是趋向更加平等。
陈佳贵委员认为,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大部分在学校)应该放在一起来考虑。现在国家考公务员考试已经很“热”,如果草案单独照顾公务员,会加剧社会矛盾,“建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改革同步协调进行”。
陈佳贵、温孚江、达列力汗·马米汗等委员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十条修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民们的担心,也是这次草案三审稿修改的重点。三审稿新增条款,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接受监督情况、人大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进一步提出了修改建议。丛斌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吕薇委员建议加强外部监督,捋顺几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关系。她认为,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内部监督;草案新增设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要真正发挥其外部监督的作用,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人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的监督?谁是日常的监督?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
“社会保险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不论是养老、医疗、工伤,还是失业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的话,可以解释草案获得公众关注的原因,也让公众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充满期待。(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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