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qing 发表于 2009-12-29 10:01:19

电动车案件缘何多发



  江苏无锡北塘法院针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多发,为配合全市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活动,对审理的盗窃电动车案件进行分析:


  一、盗窃电动车案件发案特点


  1、作案时间从早上到晚上都有,夜间、中午多发。


  2、发案地点多为网吧、超市门口,小区无人看管的车库,夜间放在路边、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工具为大力钳钳断车锁,车库门锁,用自制的T形工具、钥匙开锁,搭线启动电动车等。


  3、收赃者帮助偷车者将赃车变现,促进了偷车者再行盗窃。收赃者将车子拆卸后当零件或废铁变卖,或直接卖给贪便宜的市民。收赃者尤以外地到锡讨生计者多。惯偷者一般都销到固定的收赃处。


  4、偷车团伙以偷车为生,偷到车子变现后立即用于吃用开销,挥霍殆尽手头没钱又行盗窃。偷车人员好逸恶劳,或工作技能低,有些是无锡本地混社会的小团体将盗窃电动自行车作为解决日常开销的手段,有的是外地来锡人员,嫌工作累挣钱少,采取偷车这种来钱快的方式,还有的是吸毒人员为筹毒资。


  二、盗窃电动车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助力车、摩托车的禁止上路,使电动车成为百姓主要交通工具,少数市民公德意识差,图便宜买赃车,或者在车子被窃后加入买赃的行列,所以收赃者乐意收,偷车者更疯狂偷,形成恶性循环。


  2、车主防范意识不强,车子在外过夜,车锁防盗性能差,或短时间离开嫌麻烦未上锁或未上防盗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此类案件追查存在一定难度,犯罪分子被抓后,能认定的盗窃犯罪事实较少,因而对犯罪分子判刑较轻,不能构成有力威慑遏制犯罪。原因有:(1)车主不报案。多数失主认为追不回来的,就疏于报案,犯罪分子的交代的很多盗窃行为没有相应的车主报案不能认定,犯罪分子自己交代的偷车数量一般都大于司法机关认定数量。(2)犯罪分子供述模糊。有的犯罪分子实在偷得多,对偷车的时间、地点、车子特征记忆模糊,不能形成有效证据线索侦破案件。(3)被盗电动车有的无牌无证,有的车主购买时为免个人信息外露,故意留虚假信息,或店家预先用员工的身份证件向车管部门预定一串车号备用,查获的被盗车辆无法查到车主信息,无法与车主联系,加大破案难度。


  三、应对的措施:


  1、加强对自行车二手买卖的管理,严厉打击收赃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收赃窝点。对电动车修理行业、收废站、无证收废点和用于收赃、拆卸的出租房等地点加强监督,及时取缔。


  2、市民自觉不买赃车,不买无证、无牌车,全民动员防范盗窃电动车的行为,提高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防盗性能好的车锁,加锁,和使用先进防盗锁,如电机锁,使用报警器,从而增加犯罪分子作案难度。车辆应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处,小区车库有条件的话配备看守人员,夜间取走电池。小区加强对可疑人员出入门审查,夜间巡逻。


  3、失主应当积极报案,便于认定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减少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帮助提高破案率。因为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还要公安机关根据供述地点进行走访调查失主,工作量大,如果核实不到就不能认定该笔盗窃事实。实践中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很多案件只认定了犯罪分子交代中的一小部分。失主还应保存完好票据,便于认定犯罪数额。因为在车子灭失情况下是根据发票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报案等确定价格的。


  4、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公安机关、保安人员加强夜间巡逻,对可疑人员驾驶电动车进行检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举报盗窃、收赃电动自行车群众予以奖励的方法可以借鉴。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类犯罪的多发性和对百姓生活的较大侵扰,应当对犯罪分子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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