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ozhang2 发表于 2009-12-30 11:00:57

诱惑取证不宜全盘否定

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应分级管理。我国只对严重违法并上升到犯罪高度的行为才适用刑事诉讼,而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适用刑事诉讼的侦查措施。行政诉讼法对于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了执法主体的行为,因此,“钓鱼执法”一般是违法、无效的。但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所使用“钓鱼执法”一词,与真正学理意义上的“钓鱼执法”大相径庭,后者实为提供机会的诱惑取证,依法理当允许节制使用。
首先,对行政执法的诱惑取证程序应具体对待,适度允许。境外有时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不大,往往允许用线人卧底取证,甚至为其违法犯罪提供机会,以便取证、打击违法犯罪。如香港所谓的“放蛇”等。特别是对于日益难以侦查的案件,所谓线人等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宜全盘否定。
其次,对行政执法的诱惑取证程序应严格限制和规范,健全法制。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我国目前均无对应的立法规范其“钓鱼”行为,只在司法解释中否定了行政执法中该行为的证据效力,但在诉讼策略上,实践中可依法作为线索转换为证据合法使用,但毕竟多有不便。故宜适度放开部分案件取证措施,完善相应立法,及时弥补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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