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立法中的利益之争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2009年12月28日人民网a>)
此言一出,公众的不满情绪迅速从原来针对中央的立法不作为转向到地方政府。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发生在年底的成都唐福珍自焚抗议拆迁事件,更是将政府的强制拆迁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a>》(俗称国务院305号令)将何去何从,不只是学界、政界,甚至于普通民众都在关注。
因为本来你有一套可以挡风遮雨的小屋,尽管偏安一隅,尽管破旧不堪,但你毕竟有一个“家”;但有一天,一纸通告就将你强行搬出,即使是经济上全额补偿,但仍扰乱了你平静的正常生活。更为让人担心的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拆迁有扩大的趋势,由不得你不关注。
《物权法a>》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法条并没有具体明确何为公共利益。鉴于长期以来这一法条名词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被滥用,在《物权法a>》起草过程中,各方都希望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因为种种困难被搁浅。内中传说各有,但重要原因之一是就谁也不愿意接这块吃力不讨好的烫手山芋。以国务院为首的政府与之利益攸关,自然不适合予以界定;有提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当即遭到人大否决,“我人大是权力机关,你怎么能给我安排活?”;亦有人提出要由法院来个案认定,这当然是对我国法院与英美法院体系的混淆,更重要的是,他不知:现在的地方法院能否敢对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公正认定与否还真是个未知数。因为谁掌握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掌握了法官的脑袋。
从法律上讲,认定是否公共利益是世界难题。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应该是为不特定的人来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利益项目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仅有概念显然不够,应该通过列举法开出公共利益的“清单”,比如哪些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同时也可以运用排除法,从反面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列出哪些项目肯定不属于公共利益。可以肯定的是,如何限制政府权力、如何协调经济发展和个人财产权保护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其实,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对某些问题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渺茫。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是迄今联邦最高法院就宪法征收条款中“公共使用”解释问题所作出的最重要判例之一,对美国社会及世界各国法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还应该看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a>出台后,305号令的存废已经早有争论。可惜,这样的司法争议在我国不缺乏先例。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但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尽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明文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却一直处于“只打雷不下雨”的状态,尽管在全国“两会”期间,每年都有部分代表的提案。直至2010年1月1日,才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试行办法》实施,近期年的漫长等待呀!
所以,就我看来,这个不作为的板子应该打在国法办身上,而不能埋怨地方。
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确实微妙。2009年12月初,在广州的一次法学会议上,一位副教授的开场白是“我从中央来到了地方”,引起台下学者躁动,“难道从北京来的人都代表中央?”正如赵本山所说,“中央电视台老把自己当成中央”。相信在首都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多多少少有此感觉。
现在省里是亲人,市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因为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地方的钱从哪来?特别是国家地方财政分成后,中央财政得以保障,但地方则是步履维艰。很大程度上是卖地财政。没有钱,中央的政策出不了中南海。
从中央来说,当然是想控制好地方;但对地方来说,怎么样发展好本地经济才是重点。这是矛盾的博弈。
我们当然要强调全国一盘棋,加强中央权威;但没有地方,何来中央?
此中深意,不能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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