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因受贿、涉黑等罪终审被判死缓
自2002年以来,王禹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刘建辉、许淼相互勾结,在王新宾等人的积极参加下,形成了以王禹帆、刘建辉、许淼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团伙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依托并滥用职权,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肆意侵吞国有财产,组织和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11月,王禹帆等人涉黑案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禹帆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建辉、许淼等2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王禹帆等23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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