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法 统计法等一批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详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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