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民事赔偿款赔付受害人
2008年10月,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有数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人死亡。此后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质量保证部部长王汝平等人被控刑事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负责此案审判的红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李杰介绍说,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7户受害人336万余元;此前受害者在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抢救等产生的费用56万余元,由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经计算,所有赔偿及费用由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6万余元、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承担53.9万多元、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承担2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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