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愛你 发表于 2009-12-31 20:06:15

不能总以悲剧性个案推进法治

早在两年前物权法通过之时,就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然而迟至2009年岁末,人们看到的却是拆迁者高举与物权法相悖的《条例》,毫不手软地铲平公民住宅。人们有理由认为,要不是唐福珍用自我毁灭的方式再次激起了公众的呼声,这部早已不合时宜的《条例》不知何时才能提上修改废止的议事日程。
这一事件很容易使人们联想起孙志刚案件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二者在诸多方面都呈现出惊人的相似。像唐福珍、孙志刚事件这样的个案,由于其事态的极端性而为媒体所关注、为公众所瞩目,成为高关注度的公共事件,进而演变为推进法治的标志性事件,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民意与舆论监督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没有人会怀疑,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民主的胜利,是一种有价值的推进方式。但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公民承受了不应承受的巨大牺牲,从而使这种进步染上了悲剧色彩。从这个角度看,个案推进法治也可能意味着法律自我防错纠错机制的缺失。
与个案推进法治相比,法律自我防错纠错机制更具有根本性和可控性。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许多法律所适用的社会土壤已不再存在,如果继续适用原有法律将导致社会矛盾的积发。而灵敏的法律自我防错纠错机制,则可以避免不同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发生冲突,可以避免过时的法律阻碍社会发展,从而避免法律冲突所导致的社会冲突。
也许正是由于法律自我防错纠错机制的缺失,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被下位法《条例》事实上架空,下位法明显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却“依然有效”,这样一类怪现象才得以频频发生,进而使由之引发的悲剧性个案几乎难以避免。制度的进步、法规的修改不能总以悲剧性的个案为推动力,而是要建立一个法律自我清理、自我修正的联动机制,特别是激活违宪审查制度。如果没有作为他律机制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法规是否违宪作出判断,新的法律冲突、新的悲剧性个案注定还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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