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 发表于 2010-1-4 23:38:32

明知会因小失大,官员缘何仍前赴后继?



  为防止党员和干部借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大操大办,我们的党委和政府出台了多少文件,估计就是纪检委的专职研究人员也难说清。


  高的从党章、公务员法a>,低的到一个基层党支部、一个小单位,无不再三强调。但印发规定归印发规定,强调的归强调,实际效果如何呢?相信明眼人皆知。


  先是2009年12月24日,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为庆祝乔迁之喜,在当地最豪华酒店包下两层大摆筵席,近千宾客赴宴,排队送红包,遭广东省有关部门严查。


  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0年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刘副局长为嫁女,在凯宾斯基酒店海珠城美食会宴开110余桌。更让人眼镜大跌的是,该局长坦诚:(他)也关注到近日廉江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因为设宴收红包被停职,但自己和亲家都算是本地人,乡亲众多,情面难却,思虑之下,还是设宴。(2010年1月4日南方都市报)


  真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士啊。


  陈锡照事件经媒体的强力跟进及官方的积极回应,在广东政坛的影响不可谓不小,且正处于年终岁尾的风口浪尖时节,为何深圳这位副局长胆敢以身试法?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从政经验和能力的严重不足。


  当然,如果放眼全国,相信这样的事绝非仅媒体曝光的两件;放眼历史,这样的局长也绝非仅陈、刘两人,相信以后还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为何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呢?


  首先必须要承认,受我国传统人伦的影响,“婚丧嫁娶”的红包现象普遍存在。笔者在县域的基层工作多年,深知单位人情往来频繁。例如在单位的年青人婚丧嫁娶时,单位的负责人往往要包红包以体现组织及个人的关怀。这样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一旦遇有婚丧嫁娶之事,曾经收受其红包的下属无论是出于感激还是行政隶属关系(前者因素更多一些),都有强烈要求“操办”以“还礼”的要求,这一“操办”可能就成了“大操大办”,因为本地土生土长的领导干部自然是有些人脉,何况又是公安机关这样的实权部门。我单位一位同事,红包从不吝啬,人缘极好,但多年无可操办之事,导致同事不能还情,后恰遇该同事家中小狗生产,同事们遂以此为因由庆贺一番,也算了却一桩心愿。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出,出事的两位领导者都是单位的副职。因为提升上的天花板现象(指在干部成长过程中,大多数人达到一定级别后,晋升空间便会越来越小),特别是现在的公安局长往往由地方的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副局长提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缺少进步空间,自己往往会产生倚老卖老的思想,即使是东窗事发公众也有普遍的理解,这也是敢于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


  再一方面,我们的党纪国法尚未找到根治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的有效途径。陈锡照的处理是暂停其职务,湛江市、廉江市两级纪委以及湛江市公安局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更为可笑的是,廉江市纪委下发的《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紧急通知》竟然有一项硬性规定:“副股级及其以上干部摆宴席超过10桌,或利用婚丧喜庆之机敛财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相信这样的文件只有党的纪委才敢印发。因为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政府红头文件是要吃官司当被告的。为何规定是10桌而不是8桌?如果按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四菜一汤”,一桌坐20个人行不行?副股级公务员算什么干部(公务员法a>指副科级以上为领导干部)?这样的头痛医头脚疼医脚式临时规定除了浪费纸张又有多大用处?


  因为前文我已经讲过,我们从来不缺少规定,而是缺少强有力的落实。


  就我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从不愿为、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的四不为机制上下点功夫,而不是花拳绣脚式的做表面文章。否则,还会有王副局长、李副局长们频繁媒体亮相,而媒体版面有限,怎么刊登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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