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喊包 发表于 2010-1-6 17:02:42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4日,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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