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受益人应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伤残者
《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者受伤被送到医院后,如果医院违反规定拒绝治疗,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办法》还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医疗终结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工(公)负伤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按规定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因战致残民兵、民工抚恤待遇。见义勇为人员致残后,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安排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且符合烈士条件的,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但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其遗属按照因工(公)牺牲抚恤规定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战牺牲民兵、民工抚恤规定给予抚恤。
此外,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一些受益人却避之不见的现象,《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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