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要求改善监管场所医疗条件
通知要求,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中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外,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护士,有条件的还应配备执业药师。各公安监管场所要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建立被监管人员医疗档案,建立日常巡诊、重大病患会诊制度;将日常巡诊、急危病处置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分解落实到人;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落实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通知强调,对未配备医师的公安监管场所,由医院(诊所)承担公安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对已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医院(诊所)派医师指导或聘请地方医疗机构退休医师参与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要通过建立“所院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孙贵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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