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府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依法撤销
记者了解到,2008年年底,广东省委就将广州市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更要求,广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而这次实施的《办法》,曾七易其稿,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对于记者提出的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向记者表示,《办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作了明晰: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等。
有专家指出,我国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职权时,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时落实不太到位。广州市人大曾在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但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也未明确提交讨论程序如何。
而这次广州市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常委会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组织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内容。根据《办法》,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那么今后怎样划分“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界限?广州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此表示,《办法》的实施,为老百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开启了一扇大门。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认为,把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变成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这是广州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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