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ar062 发表于 2010-1-6 17:03:41

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透视

2009年2月,我国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犯罪案,被告人周建平被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贩卖个人信息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目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电话清单和个人资料。同年12月,电话诈骗团伙成员林桂余通过网上搜索引擎找到周建平,要求其提供14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
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从中获利1.6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等诈骗团伙成员于2009年2月2日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邵国松等人通过网上搜索获取另外卖家的联系电话,共购买到19份“领导”名单及通话清单,疯狂从事电话诈骗。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等人共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2009年2月至3月期间,周建平以及邵国松等诈骗团伙成员共8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邵国松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去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也于10月16日公布实施。周建平是国内被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越来越严重,除了过度收集、擅自披露、擅自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况外,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也日益成为一个“新兴行业”。
记者在国内某著名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出售个人资料”,用时0.115秒便搜到网页约278000个。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42.5%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过有关机构不当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
个人信息的滥用,不仅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更危及公民的个人财产安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表示,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等传播方式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中,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的价值,非常容易被用来从事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下游犯罪。
据广东警方介绍,犯罪分子对被害人个人信息的掌握,让电话诈骗犯罪已经从过去的“猜猜我是谁”升级到现在“我知道你是谁”。茂名警方破获的一起电话诈骗案中,犯罪分子掌握了数十万份个人资料。
徐松林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这体现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和治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话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首先是要提高防范意识。审理周建平案的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彭海欧建议,个人尽量不要向外界提供私人信息或详细的资料。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应立即报案。
尽管个人信息已经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不少难点。彭海欧介绍,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较多,如有可能在银行、电信等部门,也有可能在买车、买房等环节,其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同时,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例如,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窄,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对其应如何追究责任尚不明确。
徐松林认为,社会的信息化越发达,个人信息受侵害的可能性越大,保护的必要性也越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入罪,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广东男子出售官员电话获刑成全国首例 作案实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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