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向诈骗团伙出售他人信息资料被判刑1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手机号码、电话清单和个人资料等。同年12月,林桂余来到该公司,要求周建平向其提供14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均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和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周建平从中获利1.6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李斌海、林桂余、黄燕万、邵国松伙同他人于2009年2月2日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
邵国松等人还从其他途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疯狂进行电话诈骗。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国松等七人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着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邵国松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介绍,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此举有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打击和治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话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徐松林表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奖惩记录等与公民身份和生活相关的信息。非法出售、泄露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交易金额大或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后果的,都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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