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后无恙 发表于 2010-1-9 08:52:12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政府投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投资调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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