孖女老豆 发表于 2010-1-9 08:52:30

中央党校反腐专家:被免职问责领导干部复出应慎重

迅速复出更是引起广泛关注,有评论认为,这是以组织处理取代党纪政纪处分。
“应当说,不都是免职处理。”今天(7日),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中,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情节比较严重,“最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也有不少”;当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时候,就是尊重当地意见,给予免职。
在罗国华出国“豪华游”事件中,广州海事法院6人12天考察南非、埃及、土耳其三国,人均花费8万多元,并“顺途”“就近”参观风景名胜。
2009年10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免去罗国华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普通人难以了解,对干部而言,“撤职”和“免职”分别意味什么。
比如2008年12月,江西省新余市赴美、加人力资源考察团出国一事被定性为“一起典型的借公务出国(境)之名、变相公费旅游的违纪案件”。江西省纪委通报说,此事的直接责任人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主任刘忠平被撤职,主要责任人新余市外事侨务办副主任刘群被免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据了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而与“撤职”不同,“免职”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处分形式。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中包括免职。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罗国华被免职两月后迅速复出一事,显然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这是极不严肃的。”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表示,规范化的问责首先应当解决责任惩治力度不均的问题,否则会直接影响惩治的效果。
林喆认为,领导干部问责不应该由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单位处理,“否则,官员在当地的人脉关系难免会牵扰对他的处理决定”。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情况,由党委或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但是,林喆认为,复出的时间“太短了,至少应该两年以上”。
作为资深反腐专家,林喆一直坚持,对于被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一定要慎重,“干部资源充足时原则上不考虑让他们复出”。
林喆说,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如果确需重新任用这些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公示程序。“要让公众知道他们复出的理由,公布推荐人的名字、审核的程序等,公众可以监督这是不是符合党政干部任命的相关规定。”
“如果复出的官员再次犯错,推荐者和相关单位都要承担‘推荐不当’的连带责任。”林喆表示,谁提拔了这样的官员、选人时是否严肃、监督部门是不是真正发挥了作用,都是问责时应当追问的。
林喆建议,问责撤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复出不应“同级”任用,“要降低级别,局级干部降为处级甚至更低。”而屡次犯错的官员,说明他并不适合担任领导工作,不妨“禁官”。(记者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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