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交通局长受贿78万判5年 检察院抗诉被驳回
交通局长受贿78万元只判5年据了解,2005年三四月期间,永州市旺达公司祁阳分公司副经理徐某与个体老板郭某等人得知祁阳县交通局下属企业交通运输总公司改制拍卖,遂预谋串标。商定由徐某拿出300万元给郭某等人“吃红”,由郭某处理具体事宜。郭某将此事告诉了张某,两人谋划后找时任祁阳县交通局局长的杨昌智帮忙,并承诺给其好处。事成后,由张某经手送给杨昌智人民币74万元。此外,还查明杨昌智在运输路线审批、工程承包等方面受贿共计4万元。
检察院:无自首立功情节,起点刑应在十年以上
此案交由江永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认为“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杨昌智受贿78万元均无异议,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起点刑应在十年以上。遂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结合认罪态度考虑,罪刑相适应
永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江永县人民法院据此指定由三名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据(2009)永法刑再初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考虑,认为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刑相适应,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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