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 发表于 2010-1-12 10:19:02

过不过桥都收钱 南昌捆绑征"三桥"通行费引行政诉讼

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的不予立案的消息。
2009年12月23日,刘平一纸诉状将南昌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南昌市政府关于“三桥”(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生米大桥)捆绑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680元(2009年度)路桥通行费。
7个工作日之后,见法院迟迟没有就是否立案作出书面裁定,刘平再次来到南昌市中院咨询,才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
今天上午,刘平向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南昌市中院关于此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万一“立不了案”,他将直接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桥”捆绑收费
过半车主以“软抵制”方式拒缴
事情还得从南昌市“三桥”捆绑收取通行费说起。
2009年4月,南昌市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在全市范围设立14个点,开始征收南昌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即对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以及生米大桥“三桥”捆绑收费,收费标准为:
南昌市区(包括省直单位):2吨以下(含2吨)小型车辆,每年每辆680元(其中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收费360元,生米大桥收费320元———记者注);营运货运车辆(含客货两用),每年每吨340元;2吨以上非营运货车(含客货两用车、单位大客车),每年每吨680元;摩托车(含轻骑)四轮以下用车,每年每辆110元;2吨以上长途客运车辆每年每吨240元;2吨以下长途客运车辆每年每辆240元。
南昌市所属各县和湾里区:2吨以下(含2吨)小型车辆,每年每辆340元;2吨以上车辆(含大客、客货两用车),每年每吨340元;摩托车(含轻骑)四轮以下农用车,每年每辆44元;2吨以上长途客运车辆,每年每吨120元;2吨以下(含2吨)长途客运车辆,每年每辆120元。
“我们兄弟几个共有3辆小轿车,一辆车按680元计算,总共就得缴2000多元。”刘平告诉记者,平时他和兄弟几个人的车都只在市内城区跑,一年也难得过桥几次,如此收取路桥费,“实在太昂贵了”。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我从来没走过生米大桥,为什么还要捆绑缴纳几百元的通行费?”家住在南昌市阳明路的吴先生和刘平一样,有着满肚子的怨气。他的生活半径一般在东湖区和八一广场一带,而生米大桥位于南昌城西,既不是商业旺地又不是旅游地区,所以自建成后他就从未去过,现在却要每年缴纳数百元的通行费,他认为这实在是不可理解。
而用九江市民程女士的话来说,她“最倒霉了”,因为自己以前在南昌市工作,所以私家车挂的是南昌牌照,但去年她和丈夫都调回老家工作了,在九江市买了房安了家,现在一年也难得来一次南昌,“但‘三桥’捆绑费一分也不能少,这太不公平了”。
记者了解到,在少数市民选择被迫缴费的同时,还有大量的车主采取“软抵制”的方式拒绝缴费。为此,2009年9月4日,南昌市政府颁发通告,强制要求全市机动车车主按照规定的时间购置路桥通行费年票,否则除补购路桥通行费年票外,还需另行缴纳滞纳金。
于是,一段时间内,南昌车主打出了这样的横幅标语———“你今天过桥了吗”、“生米大桥在哪里”等,以各种幽默、自讽的方式表达内心的不满。
据统计,自从2009年4月20日南昌市征收“三桥”捆绑收费以来,至2010年1月6日,全市应缴路桥费车辆有26万辆,但只有11万辆车缴了费,仅占4成多。长更是坐立不安,因为按照有关部门的决定,只在驾校内行驶的教练车也得按“三桥”捆绑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我们的教练车只在驾校内行驶,不可能上‘三桥’,如果也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收费,显然很不合理。”南昌市某驾校校长告诉记者,目前每个驾校都在微利经营,若每辆车每年再缴“三桥”通行费,那他们驾校里的70多辆教练车一年下来,要缴很大一笔钱。
南昌市驾驶员培训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南昌市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31所,教练车900多辆,若按现在的文件,这些教练车每年要缴纳的“三桥”通行费将达60万元以上。
为此,南昌市31所驾校校长联名上书至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希望对驾校教练车的“三桥”捆绑费予以全免。
和驾校校长一样,南昌市几家液化气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一肚子苦水。因为南昌市要求必须缴纳“三桥”通行费的市籍车辆范围内,包含了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而他们目前面向全市居民生活供气的液化气储备运输车,正是属于该类车辆。按照规定,该种车辆不得在南昌四座城市大桥(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英雄大桥、洪都大桥)上行驶,但依然被要求捆绑收取“三桥”通行费。
“既然都不允许我们走,为何还要我们缴纳大桥通行费?”南昌市几家液化气公司的负责人一致反映,“这项规定令人难以理解。而且,此缴费规定也与现行的南昌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禁行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南昌市政府
捆绑收费有理且“相对较低”
“‘三桥’捆绑收费,主要用于偿还‘三桥’建设的贷款本息。”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收取路桥通行费及收费标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介绍,依据之一来自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南昌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均利用了银行贷款建设,银行贷款融资缓解了城市建设的资金瓶颈,大大加快了城市发展进程。目前,该市只对贷款修建的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生米大桥三座桥梁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依据之二是:2009年养路费取消后,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和保留一级公路、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的公告》精神,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生米大桥收费项目,属于保留的收费项目。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改变收费方式后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等事项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3]1253号)、《关于核定生米大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1530号),明确了南昌市“三桥”按年票方式征收路桥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南昌市严格按批复文件内容执行。
依据之三是:根据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路桥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南昌市征收的路桥通行费、滞纳金全额进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路桥贷款的还本付息、维护管理费用和征收成本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目前全国有140个城市推行机动车辆路桥费年票制,如上海、长沙、武汉、重庆等。南昌“三桥”捆绑收费参照了其他城市的一些做法,而且与周边的省会城市相比,南昌市的收费相对较低。务所律师姜明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姜明亮告诉记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请注意这里是指‘过往车辆’,我的车都不往你这里过,怎么也要收费呢?”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1号)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姜明亮说,“三桥”捆绑收费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平摊到所有车辆收费并强制收取,这是明令禁止的。
姜明亮认为,作为一级政府,在作出如此具有普遍影响并关系到民生的决定之前,起码也应走走听证程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标准等,交由广大市民讨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记者了解到,南昌市民刘平状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正是由姜明亮代理的。
姜明亮认为,市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远比遇到问题就上访来得更平和、更理性,“但遗憾的是,17天过去了,还未收到法院是否立案的书面裁定”。
“希望法院能够尽快立案并依法审理,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不要以‘躲猫猫’的心态来回避市民的质疑。”姜明亮对记者说。(记者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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