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路君 发表于 2010-1-13 15:44:05

教授伙同云南财政厅原副厅长等多高官套取扶持资金

2010年1月8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原副调研员陈锐平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人民币;判处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原教授许继宏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人民币。
在对陈、许二人涉嫌贪污、受贿的起诉中,检察机关列举了两人4项犯罪事实,其中3项均为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贪污国家扶持资金人民币648.5万元;而另一项则是非法收受已经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缓的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贿送的2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2007年
虚构经营项目骗取277万元
2004年,陈锐平、许继宏伙同原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肖晓鹏(另案处理)、原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局长周华清(另案处理)、原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局长陶双寿(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国家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西双版纳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于2004年至2007年间,以种植沉香、石斛、膏桐等名义,先后从云南省财政厅骗取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277万元进行贪污。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5月24日,以许悦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的赛尔公司,后经办案机关查明,当时的许悦,还不满18周岁,而他本人也证实自己并没有注册,也没有参加过公司经营活动的事实。
2004年—2006年
挪用扶持资金71.5万元
2004年至2006年间,陈锐平伙同被告人许继宏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将国家扶持资金拨付到西双版纳州景讷采育林场、西双版纳州青松林业有限公司、普洱市宁洱县(原普洱县)财政局和普洱市孟连县利民茶厂,先后从上述单位提取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71.5万元进行贪污。
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为感谢肖晓鹏、陈锐平在申报项目资金方面给予的关照,曾向肖晓鹏、陈锐平承诺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房子装修费。后陈锐平将刘宏要汇款的信息告知许继宏,让许继宏将其个人账户告诉刘宏。2007年5月的一天,刘宏安排人员将20万元人民币汇入许继宏的个人账户。随后许继宏、陈锐平将其中的15万元人民币分给肖晓鹏5万元,二人各留下5万元。2007年国庆节期间,陈锐平、许继宏和肖晓鹏3家人到德宏州旅游时,3人又将剩余的5万元人民币分了,其中肖晓鹏、许继宏每人得到2万元,陈锐平得到1万元。
2006年—2008年
注册公司拿到国家资金300万
2006年至2008年间, 陈锐平、许继宏伙同肖晓鹏、原楚雄州元谋县财政局局长杨晓丽(另案处理)、原楚雄州元谋县林业局局长唐建华(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国家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元谋膏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谋膏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从云南省财政厅骗取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进行贪污。
2006年,肖晓鹏、陈锐平等人到元谋县考察膏桐种植时,陈锐平提出她在省财政厅管农业口,能够倾斜扶持资金力度,建议成立公司运作,以便于申报补助资金。于是两人与许继宏伙同原元谋县财政局局长杨晓丽、原元谋县林业局局长唐建华,利用办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等职务之便,以各自亲戚的名字共同入股60万(12万元/人),于2006年2月23日在元谋县注册成立元谋膏桐公司。
公司成立后,陈锐平把自己掌握的项目分配信息告诉许继宏。随后,许继宏便负责在省上进行项目申报,杨晓丽负责申报项目协调、公司财务总管,唐建华则负责种植土地的协议及土地的协调,并由每一家安排一个成员到公司上班,杨晓丽的表妹解宝翠到公司任出纳。2006年至2008年间,陈锐平等人以公司发展产业项目为名,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申报“膏桐能源林栽培示范项目”、“中央科技推广项目”等项目资金,先后6次获取国家项目资金共计300万元。
项目资金到位后,杨晓丽让元谋膏桐公司的出纳解宝翠以造林款的名义将项目资金支付给杨松胜的工程队,然后再由许继宏向杨松胜支取现金。其中用于退还第一次入股的每人12万元股金,后来又用项目资金给每人增加了28万元的注册资本。
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为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陈锐平的辩护律师认为,陈锐平只是省财政厅农业处的一名普通公务员,无权决定财政资金下拨给任何部门,且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获取,有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陈锐平作为国家公务员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许继宏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许继宏系云南大学教授,不是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处的评审专家,不属国家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另外,两位辩护律师还认为,陈、许二人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法律并不禁止,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沉香、石斛及膏桐生物能源开发科研项目;两人也没有利用职权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因为赛尔公司及元谋膏桐公司从云南省财政厅获取的国家扶持资金,都用在了膏桐、沉香及石斛种苗培育和规范化种植项目的支出;对于西双版纳州景讷采育林场、西双版纳州青松林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汇给赛尔公司的71.5万元款项,也都是用来支付购种苗的款。
而对于受贿事实的指控,两位辩护律师则认为,陈锐平、许继宏伙同肖晓鹏收受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贿赂2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
两人分获18年和16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许继宏等人内外勾结,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648.5万元,并与许继宏等共同利益关系人相互通谋,共同实施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二被告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共同采取非法手段将国家项目资金侵吞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平、许继宏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锐平、许继宏等人违反《公务员法》及《公司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并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种植、造林等产业项目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并将项目资金套取进行贪污,其中,被告人陈锐平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许继宏积极协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
据此,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贪污罪,判处陈锐平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锐平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许继宏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许继宏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本案被扣押的赛尔公司位于景洪市园林巷7号综合用地3820.75平方米及赛尔公司的账户内的剩余存款额86435.2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元谋膏桐公司位于元谋县水利局水电工程物资服务站的土地15597.2平方米及元谋膏桐公司账户内的剩余存款额16430.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云南网-都市时报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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