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民警问责办法 打黑除恶不力可免职
《办法》规定要受到问责的行为包括: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违规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对黑恶势力防范、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置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治安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导致“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十种情形。《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10类,这些问责方式也可以并用。被问责的情形如果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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