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嫖娼与否,与其有罪无罪没有关系
2010年1月8日上午,我从蔺律师a>处第一时间知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律师a>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说实话,这个判决结果丝毫不出我意料之外;恰恰相反,倒是如果法院判决李庄无罪,那是我不能预料的。
但李庄案案结事未了。想来中国的事都有点意思,似乎公众对李庄的有罪无罪、应该判刑与否以及该处何种刑罚并不关心,就我所知,民间更多的是关注李庄嫖娼花案。
2009年12月30日,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爆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公诉人此语一出,让在场所有旁听者一片哗然。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
这一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因花案而引发网络又一次热议。
为了证实公诉人的话,2010年1月3日,高新区警方按照龚刚华(龚刚模之弟)供述的时间、楼层进入辖区某高档洗浴场所内。经调查走访相关人员,调取了大量事实,证明李庄在洗浴场嫖过娼。
警方的查证证实了此前许多人问我的那个李庄嫖娼的问题,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李庄确实在重庆嫖过娼。
网上有为此质疑警方的,认为是为了给公诉人的庭审发言事后找证据:也有BS李庄的,认为堂堂大律师a>也干那些委琐之事,有失律师a>“正义之师、法律之师”的颜面。
我想问的是:李庄嫖娼与否,真的与案情有关吗?
我们知道,李庄是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公诉并一审宣判的。结果确实与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a>的行为无关。
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三)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四)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五)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六)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七)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诉人庭审中指责李庄嫖娼并非案件所必须。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这一情节亦未提及半点文字,也证实了这一点。
当然,检方此举,是人都知道,可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就是想证明李庄道德败坏。
问题又在于:难道说嫖过娼就一定证明人的道德品质有问题?
答案当然不尽确然。
拙作《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A>》曾讲述了一个嫖娼的好男人义救陷入风尘的被强迫卖淫女的故事(《好男人》12—15页)。
1月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编译局编译的10卷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点项目”,“旨在为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译文更准确、资料更翔实的基础文本”,与读者见面。
作为马列著作经典作家,我们自然信仰其理论,但我们也知道他们的私生活并非与我们想像的一样。
大约是二十年前,有人曾神秘地告诉我:“天啊,马克思有私生子!”我当然不相信,这不是侮辱伟大导师吗?但事实胜于雄辩,这私生子的故事还不是来自市民的口头文学,而是公开在东德的纪念馆里。
马克思与贵族美女燕妮相识时,马克思4岁,燕妮8岁,他们比邻而居,并在那建立了深厚的青梅竹马的爱情。17岁的马克思在上大学前与燕妮秘密订婚,当时燕妮21岁。订婚8年后的1843年6月19日,他们终于喜结良缘,并相守一生。 燕妮与马克思结婚,带过来一个陪嫁侍女海伦。但伟大导师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对夫人燕妮忠贞不渝,竟然与相貌、教养都与燕妮相差甚远的女佣海伦共赴巫山,珠胎暗结,引发与燕妮的婚姻危机。马克思竟然与海伦相恋,生了一个“私生子”弗里德里希。马克思感到对燕妮实在不好交待,马克思只好请伟大无私的朋友恩格斯买单。这个孩子一直寄养在恩格斯家,跟恩格斯姓,直到恩格斯逝世前,才向孩子道名真相,还历史本来面目。
其实,在欧美,名人有情人和私生子算不得丢脸的事,只要他不把自己当作完人,他的崇拜者也不把他当作圣人。因为人皆有七情六欲。
在我国,有首“我失骄杨君失柳”的伟人诗词非常动人。但仔细翻阅历史,你会发现骄杨尚在世时“我”已经另结新难。当然,这并不妨碍后人对这段恋情的推崇,以及对伟人的厚戴。因为我们已经把思想与其生活想区分。
法谚有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李庄嫖娼与否,真的与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无关。
套用春节联欢晚会上小沈阳那句人国人民都耳熟能详的话:
这个——真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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