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伢 发表于 2010-1-13 15:52:55

上面当好人,下面当恶人?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发出通知。这对祈盼已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不啻说是一种福音。这意味着,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的所有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之转移。


  但事实与我们的善良愿望开了个大玩笑,新法规的出台不但让外来工不领情,甚至引发了一定范围内的恐慌。


  1月4日,元旦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满公司在“企业职工不得退保”新政前一天才发通知,导致工人不能退保,佛山市南海美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千余名工人,堵塞公司大门抗议。地方政府派出上百名防暴警察控制现场。搜索这样的新闻,全国绝非仅此一例。


  有人将矛头直指地方政府,认为没有及时公开信息。这真是让地方政府有苦难言,因为他们到事发时仍然没有收到上述红头文件。他们所知道的信息也来自报纸和网络等传媒,比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多不到哪儿。


  笔者以为, 从法律程序上看,《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失严谨。特别是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三十二条)。


  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的生效日期。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何时公布,就从何时开始施行。但无论采哪种方式,法律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一定会有较长时间的间隔。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二是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法规的学习、宣传等工作,以便民众和公务人员都熟悉法律规定,为实施创造条件。


  熟悉我国规章制定程序的人都知,规章制定并非易事,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多个环节。因此,相信上述《通知》内容亦历时久矣;按机关办文规范,上述《通知》出台亦需要两部委主要领导的联合签署、国务院领导的签署等环节,因此,可以断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绝非仓促草拟,但由于有关时间观念不强,或许是出于法律神秘主义的陋习,又或是为了要赶在2010年实施,导致匆匆诞生,最终导致了基层政府的执法困境。


  就我认为,这一问题,应该追究中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才对,而不能一概“上面当好人,下面当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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